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删除新浪微博“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的涉案作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新浪微博“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首页置顶位置连续24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向赵**致歉;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据原告赵**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经济损失800元及公证费45元; 四、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含公告起诉书及判决书)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赵**已经交纳,被告湘潭正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赵**。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