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铂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
威海长信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环翠区铃铛手机配件经营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铂程酒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铂程酒店将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6号的房地产中实际占有部分[5到11层(十层1088、1005房间除外)、一层北向东侧厅堂]返还威海商业银行,并赔偿威海商业银行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原物之日的占用费损失(按照环翠楼药房与铂程酒店发起人张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100万元每年的标准计算);2.判令铃铛手机店将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6号的房地产中实际占有部分(地下一层)(地下**业银行,并赔偿威海商业银行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原物之日的占用费损失(按照环翠楼药房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8万元每年的标准计算);3.判令长信通讯对铂程酒店、铃铛手机店上述所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长信通讯、铂程酒店、铃铛手机店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威海商业银行系案涉房屋昆明路16号的产权人,案涉房屋为框架结构建筑物,地上11层,地上**,地下**1月6日,威海商业银行与长信通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产坐落在昆明路16号,主体11层,除第二、七、八层档案室仍保留给威海商业银行使用外,其余租赁给长信通讯用于办公、经营、出租柜台,租赁期限共18年,自2003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8日。前十年租金每年为陆拾万元人民币,第11年至18年每年租金为陆拾伍万元人民币,分36次付清,每6个月开始的第一天支付壹次,支付金额为本年度50%的租金,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03年1月8日,此后的付款时间依此类推。租赁期间长信通讯须按约定用途正确使用该房产,未经威海商业银行同意不得整体转租等,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同时双方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亦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2003年5月14日,双方就变更租赁部分条款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二楼及一楼西大厅的部分租赁房屋进行了调整。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除一层的西大厅、二层一部分和七、八层的档案室外,威海商业银行将案涉房屋的其他部分(包括地下一层、一层一部分、二层一部分、三至六层、七层和八层除档案室外的部分、九至十一层)交付给长信通讯使用。上述补充协议签订后,威海商业银行又将一层西大厅交付予长信通讯。一审庭审中,威海商业银行自认长信通讯合同期内的房屋租赁费已经全部付清。

2015年4月26日,长信通讯与环翠楼药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长信通讯将位于昆明路16号的整个地上一层和二层、地下一层(除、地下**梯使用通道约70平米)出租给环翠楼药房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长信通讯提供12天免租装修期,租金年总额为130万元,第一年的租金交付方式为半年一交(合同签订当天交付陆拾伍万元整),下半年房租提前一个月交付剩余金额,第二年开始以后每年房租必须提前一个月交付全年房租,房屋押金为伍万元整。双方亦对房屋的转让与转租、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年10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长信通讯将位于昆明路16号的3-10层(10楼1088号、1005号房间除外)出租给环翠楼药房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租金年总额为150万元。双方亦对租金交付方式、房屋的转让与转租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长信通讯将位于昆明路16号的11层无偿给环翠楼药房在合同终止前使用,即2015年10月21日至2021年1月7日。

2015年6月29日,环翠楼药房与***(铃铛手机店经营者李秀英之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环翠楼药房将位于昆明路16号地下一层(面积约260平方米)出租给***,租赁期限为2015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租赁用途为经营手机配件,年租金为8万元,每年一次性交付当年租金,租房押金为伍千元整。双方亦对房屋的转让与转租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环翠楼药房向***交付了昆明路16号地下一层房屋,***之妻李秀英在案涉房屋中经营铃铛手机店至今。一审庭审中,铃铛手机店经营者李秀英称其与环翠楼药房签订租赁合同时知晓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威海商业银行,亦知晓案涉房屋系环翠楼药房从长信通讯处承租的,但环翠楼药房经理高晖富当时承诺可以无限期续租,其对高晖富比较信任,就没有看环翠楼药房和长信通讯之间的租赁合同。铃铛手机店称其房租缴纳至2021年1月7日,向环翠楼药房缴纳租金的单据现无法找到,2019年10月以后向长信通讯原法定代表人张树财(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树财妻子陈孝华付款)缴纳2019年5月7日至2021年1月7日房租12.5万元。长信通讯落实张树财,其称缴纳房租的期间属实,部分租金由其妻子收取,对铃铛手机店提供的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2016年11月15日,威海环翠楼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张磊(铂程酒店员工,亦系原法定代表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威海环翠楼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将位于昆明路16号的第五至十一层房屋租赁给张磊用作酒店经营,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计租期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年租金为10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租金交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张磊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并经营铂程酒店即丽枫酒店(门面名称)至今。铂程酒店以张磊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6月2日、2017年12月1日、2018年5月25日、2018年11月28日各向威海环翠楼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东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0万元,共计250万元。铂程酒店以张磊的名义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6月28日向长信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张树财支付租金70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共计150万元。铂程酒店房租缴纳至2021年1月7日。

一审庭审中,威海商业银行明确表示涉案房产其将不再对外出租,收回另有他用,并称自2019年开始,其曾告知包括铂程酒店及铃铛手机店在内的所有租户,租赁期将于2021年到期的事实,并提醒租户做好相关的经营准备。2021年,租赁期将至时,其亦告知商户相关情况,并要求铂程酒店及铃铛手机店将案涉房屋腾空并返还。长信通讯、铂程酒店称威海商业银行2019年并未通知,而是2020年时通知过他们。环翠楼药房称其与威海环翠楼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高晖富,其承租涉案房产后,授权威海环翠楼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铂程酒店签订转租合同等。

另查,2019年3月18日,威海商业银行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其与长信通讯于2003年1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2003年5月1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并要求长信通讯拆除违章建筑、返还租赁标的物及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威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以“威海商业银行主张长信通讯违约,并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要求长信通讯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故裁决驳回了威海商业银行的仲裁请求。

再查,2018年11月7日,长信通讯曾以环翠楼药房未按约缴纳租金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环翠楼药房支付欠付的租金及利息,后经一审、二审判决,支持了长信通讯的诉讼请求。后长信通讯分别于2019年5月29日、5月30日将环翠楼药房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15年4月26日、10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环翠楼药房将上述合同所涉房屋腾退并返还长信通讯,并支付长信通讯租金、违约金及占用费等。经审理,一审法院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鲁1002民初3077号、(2019)鲁100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于2015年4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4日解除,环翠楼药房将位于昆明路16号的房屋(地上一层、二(地上****和地下**长信通讯,双方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7月9日解除,环翠楼药房将位于昆明路16号3-11层房屋腾退并返还给长信通讯等。环翠楼药房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上述二份判决均已生效。一审庭审中,长信通讯称因环翠楼药房将其自用部分2-4层在判决后自行予以腾退,经与铂程酒店、铃铛手机店协商,由长信通讯继续收取租金,故长信通讯未就环翠楼药房的腾退义务申请执行。

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威海鲁威药房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楼大药房有限公司、威海天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威海天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威海环翠楼药房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个焦点问题为铂程酒店及铃铛手机店应否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威海商业银行系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其与长信通讯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现案涉房屋被铂程酒店及铃铛手机店部分占有,威海商业银行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铂程酒店及铃铛手机店返还其各自实际占用部分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案涉房屋系铂程酒店及铃铛手机店自威海环翠楼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环翠楼药房处转租,转租应以承租人租赁权的存在为基础,而环翠楼药房与长信通讯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解除,长信通讯与威海商业银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亦届满,即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此时承租人的转租关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作为次承租人的铂程酒店及铃铛手机店继续占有案涉房屋构成侵权,应当向所有权人威海商业银行支付房屋占用费。关于房屋占用费的支付标准,威海商业银行参照威海环翠楼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张磊、环翠楼药房与***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主张占用费,不违反法律规定,铂程酒店及铃铛手机店亦无异议,依法予以照准,故铂程酒店、铃铛手机店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每日分别应按照2739.7元(100万元÷365天)、219.2元(8万元÷365天)的标准支付威海商业银行占用费。

第二个焦点问题为长信通讯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连带责任系法定之债,威海商业银行系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铂程酒店及铃铛手机店返还租赁物并承担侵权责任,而长信通讯与威海商业银行之间系合同之债,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威海商业银行要求长信通讯对对铂程酒店及铃铛手机店的返还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长信通讯关于管辖的抗辩,不予采纳。长信通讯关于本案应由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的辩称,因双方纠纷并非威海商业银行基于其与长信通讯的房屋租赁合同提起的权利主张,故不予采纳。

综上,威海商业银行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威海铂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6号其实际占有部分的房产[5到11层(10层1088、1005房间除外)、1层北向东侧厅堂]返还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支付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房产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2739.7元的标准计算);二、环翠区铃铛手机配件经营店将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16号其实际占有部分的房产(地下1层)返还(地下**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支付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房产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219.2元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威海长信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对威海铂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环翠区铃铛手机配件经营店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第一至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威海铂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34元,由环翠区铃铛手机配件经营店负担162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威海商业银行将案涉房屋出租给长信通讯,长信通讯转租给环翠楼药房,环翠楼药房再次转租给铂程酒店,转租的期限超过威海商业银行出租给长信通讯的期限,超过部分对威海商业银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威海商业银行与长信通讯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威海商业银行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铂程酒店返还房屋,铂程酒店应当返还。铂程酒店以受到环翠楼药房高晖富的欺骗为由继续占用案涉房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铂程酒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元,由威海铂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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