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仟慧亿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泰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申请人称,在本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依法将其所享有的(2020)鲁02民终117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到期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依法通知了被执行人。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变更申请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215执903号。

(二)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清单),证明申请执行人青岛泰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已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申请人,并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及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依法转让给申请人,以上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因此,申请人的变更请求于法有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青岛仟慧亿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鲁0215执903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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