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福益工业用丝有限公司 海盐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2981号 原告:海盐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北路136号06室、301-306室、372-3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94376872R。 法定代表人:沈向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云霞,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254848909Y。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福益工业用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碧云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9116606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福益工业用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盐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谈其竞 人民陪审员沈海飞 人民陪审员金菊娟 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胡文涛 书记员陈雨青 |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