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福益工业用丝有限公司
海盐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民初2981号

原告:海盐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北路136号06室、301-306室、372-3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94376872R。

法定代表人:沈向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云霞,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254848909Y。

法定代表人:金惠明,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福益工业用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碧云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9116606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福益工业用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盐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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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谈其竞

人民陪审员沈海飞

人民陪审员金菊娟

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胡文涛

书记员陈雨青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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