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影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影游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影游公司赔偿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3.判令影游公司在《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公开刊登向卓讯公司、勇往公司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人民法院审核,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4.判令影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轻中度游戏研发与发行厂商,已经连续打造出《最强的大脑》《小兵冲冲冲》《疯狂奔跑》等多款在国内及海外广受欢迎的爆款游戏产品,旗下开发及运营的游戏产品行销日、韩、欧美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全球拥有超过4亿游戏用户。《最强的大脑》游戏系卓讯公司研发,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共同运营的一款益智解谜类游戏,《最强的大脑》游戏由于新奇有趣的题目设计以及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极佳的宣传推广策略,一经上线便吸引了大量用户的关注,在行业拥有很高知名度。

二、影游公司研发、运营的《脑力答题王》游戏完全抄袭了《最强的大脑》游戏内容,侵犯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发现由影游公司研发、运营的《脑力答题王》游戏整体抄袭了《最强的大脑》游戏,《脑力答题王》在游戏关卡内容、关卡设计逻辑、题目文字描述、题目美术素材设计、解密步骤提示、游戏主要界面UI设计等方面直接复制了《最强的大脑》游戏。上述内容系《最强的大脑》游戏的核心要素和独创性表达,影游公司抄袭上述内容使得两款游戏在玩家的整体感觉和体验上完全相同。影游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著作权,损害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合法权益。

影游公司直接完整抄袭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作品的行为,并选用相关联的游戏名称,直接抢占了《最强的大脑》游戏的用户,降低用户对《最强的大脑》游戏的黏着度,削弱《最强的大脑》游戏的竞争优势,直接减少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经济利益。影游公司“搭便车”坐享同行业良性竞争者的劳动成果,以不正当手段挤占同业竞争者市场份额的行为既损害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及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综上,影游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影游公司侵权行为给卓讯公司、勇往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凭借着独创性的题目设计使得《最强的大脑》游戏迅速获得市场认可,深受玩家喜爱,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作为游戏研发、运营方也广受业内认可。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影游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卓讯公司、勇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影游公司在未经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对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作品进行编辑修改。其侵权行为也会使得社会公众产生误解,对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的正常运营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影游公司应向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综上所述,影游公司大量抄袭《最强的大脑》游戏、运营侵权游戏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庭审中,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确认《脑力答题王》小游戏已在抖音平台下线。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明确其主张著作权的权利客体为:1.游戏整体构成汇编作品。独创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卓讯公司、勇往公司选择不同的题干、解密思路、美术素材等元素,并将上述元素进行有规律、有逻辑的组合,形成了一道完整的题目;第二,卓讯公司、勇往公司选择了不同玩法、不同解密思路的大量益智类题目,题目设计新颖,解题思路逆向思维,给玩家新奇有趣的游戏体验;第三,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将上述题目以一定的选择和安排排列,题目前后呼应,让玩家可以从前面题目的解决思路得到处理后面题目的启发,或安排文字描述近似但解密思路完全不同的题目来增加整体的趣味性。2.单个游戏题目构成文字作品。任意一道游戏题面、选项及答案,主要由文字构成,辅之以部分美术素材,整体均是通过文字的形式表达完整思想,具有高度的独创性。3.单个游戏题目中的题面、解密构成文字作品,选项中的40个美术元素构成美术作品。同时主张影游公司侵害其游戏整体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侵害每道题目以及题目内文字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40个美术元素的复制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明确其主张为:1.影游公司完全抄袭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2.影游公司完全抄袭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的行为会使得大量游戏玩家混淆认为原被告游戏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3.影游公司完全抄袭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的行为会使得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大量玩家流失,影响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的正常运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影游公司答辩称,一、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主张的游戏《最强的大脑》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之前已实际出现有《史上最强的大脑》及其他游戏的游戏关卡内容、关卡设计逻辑、美术呈现表达和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最强的大脑》游戏关卡内容、关卡设计逻辑、美术呈现表达等内容高度相似。《最强的大脑》游戏关卡内容、关卡设计逻辑、美术呈现表达和游戏市场上的很多游戏都存在相似性,且题目文字描述都是普通的文字,中华上下五千年,这些普遍适用的文字已被广大群众熟知且自由灵活运用,存在于公有领域多年,独创性和新颖性并不特别突出。

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不享有其主张的著作权相应权利。通过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提供的证据对比,可以看出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人与游戏开发者不一致,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上的著作权人是卓讯公司,而游戏的开发者是个人。由此足以证实其对涉案权利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影游公司研发、运营的《脑力答题王》著作权登记时间2020年4月15日,早于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最强的大脑》著作权登记时间2020年4月16日,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诉称影游公司所有并运营的《脑力答题王》完全抄袭其研发、运营的《最强的大脑》,是不符合事实的。

影游公司不构成侵权。影游公司和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游戏并不相同,不构成侵权。两款游戏关卡内容、关卡设计逻辑、美术呈现表达等并不完全相同,著作权仅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和创意,所以影游公司并不构成侵权。影游公司的游戏名称《脑力答题王》与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游戏名称《最强的大脑》相差甚远,不存在任何关联,不存在抢占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IP的流量的情况,更没有直接或间接抢占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最强的大脑》的游戏客户,降低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运营游戏的客户黏性,削弱其游戏竞争优势。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影游公司游戏为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游戏或与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更不论会造成市场主体的混淆及产品主体的混淆。且从游戏市场上可以随意搜索出很多和最强大脑有关的游戏名称,同类型的益智类游戏也是层出不穷,而反观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游戏名称《最强的大脑》简称《最强大脑》,众所周知,江苏卫视《最强大脑》的综艺节目知名度特别高,两者名称一模一样,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给游戏起名为《最强的大脑》的行为才是利用了《最强大脑》的影响力搭便车吸引用户。综上,影游公司研发运营的《脑力答题王》并未抄袭《最强的大脑》,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当然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即使法院认定影游公司构成侵权,影游公司也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首先,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点击量的下降属于正常的游戏数据走向,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买量推广的力度大那么游戏收益会比较高,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推广的力度小那么游戏收益就比较低。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相关的产品有很多,例如《全民烧脑》《最强大脑2》《最强大脑3》《脑洞先生》《脑力王者》《脑力达人》《超级烧脑》《全民烧脑2》《逆向思维》等。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人为的把《最强的大脑》的买量推广资源转移到别的游戏上面,《最强的大脑》收益就被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人为降低了。其次,经核实,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涉案游戏因受众面窄、关注程度低,在市面上的影响力小,因此即使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影游公司也仅就其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再者,从游戏知名度方面而言,《最强的大脑》游戏从研发、推广、运营等环节所耗费成本较低,且游戏知名度也并未达到较高水平。就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及所用素材在《最强的大脑》中的重要度而言,根据前面所述,《最强的大脑》游戏的独创性和新颖性并不特别突出,具有较低的重要性。从盈利而言,众所周知近年来游戏行业不景气,尤其是涉案这种轻度小游戏。影游公司上线40多款游戏的总盈利也不超过2万元。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所提出的80万巨额赔偿金是极其不合理的。案涉《脑力答题王》实际运营收益为4740元。即使影游公司承担责任,也仅在盈利范围4740元内承担责任。本案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诉请主要是律师费及公证费,律师费用系因诉讼而支出,应综合考虑本案的复杂程度和诉讼成本,以及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律师不仅为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代理一个案件,且对于网上开庭的案件,此代理费严重不符合合理费用的范畴。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主体情况

卓讯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勇往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日,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618830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

影游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2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动漫设计;影视策划(电影制片除外);电脑动画设计;网页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日用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产品的销售。

二、《最强的大脑》小游戏权属、内容相关事实

2020年4月1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5216297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最强的大脑应用软件[简称:最强的大脑]V1.0.0》,著作权人为卓讯公司,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8年10月15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2021年2月5日,卓讯公司出具《授权确认函》,确认自《最强的大脑》创作完成之日起,就将该游戏软件及游戏内美术资源、文字作品等全部著作权授权给勇往公司使用,与勇往公司共同运营《最强的大脑》游戏,双方有权单独或共同针对《最强的大脑》游戏的所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出具的(2021)粤广中南第2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2月22日,卓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向中南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刘某在该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提供的已通过清洁性检查的手机,连接该处无线网络,打开“微信”软件并登陆,搜索“最强的大脑”小程序游戏,查看游戏相关内容。公证书附图显示,《最强的大脑》微信小程序基本信息所记载的服务及数据提供网址为“https://api.zunqiangyingyu.cn”以及“https://api.zunqiangyingyu.net”,2018年4月26日注册“最强的大脑”,2018年9月27日“最强的大脑”改名“最强大脑大乱斗”,2018年12月28日,“最强大脑大乱斗”改名“最强的大脑”,2019年3月1日改简称“最强大脑”。小程序更新时间为“1年前”。游戏关卡包括“机智小脑”“得心应手”“出类拔萃”“能文能武”“名列前矛”“超群绝伦”“天下无双”“甲冠天下”“数一数二”等共计213关。213关题目类型主要为标题中含有答案的题目、移动选项即可完成答题的题目、利用69倒置的题目、破洞类题目、脑筋急转弯等。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域名zunqiangyingyu.cn、zunqiangyingyu.net主办单位均为勇往公司。

微信小程序《最强的大脑》后台记录显示,小程序简称《最强大脑》,介绍该游戏“是一款遵循逆向思维、打破常规意识束缚,让你绞尽脑汁、仍然感觉意犹未尽的休闲益智类解谜游戏。意想不到的关卡,虐得玩家防不胜防!操作简单,面向广大的游戏玩家。轻松搞怪的画面,煞费苦心地过关!快快来感受这充满奇思妙想,连连趣味的游戏。”小程序认证主体类型为个人,主体名称为梁**,主体证件号为。线上版本为3.7.2,发布时间为2019年5月9日。勇往公司主张《最强的大脑》游戏是由其员工梁某丽上传至微信小程序,并提交了梁某丽与勇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5日,梁某丽身份证号为。

三、被诉著作权侵权事实及比对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南公证处出具的(2021)粤广中南第105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2月24日,卓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向中南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刘某在该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提供的已通过清洁性检查的手机,连接该处无线网络,打开“抖音”软件并登陆,搜索《脑力答题王》小游戏,查看游戏相关内容。公证书附图显示,《脑力答题王》小游戏开发者为影游公司,版本信息为1.0.6,更新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游戏关卡包括“机智小脑”“得心应手”“出类拔萃”“能文能武”“名列前矛”“超群绝伦”“数一数二”等共计167关。

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称截止上述公证日期,《最强的大脑》游戏共213关,《脑力答题王》游戏共167关。在本案中,以《最强的大脑》游戏前208关与《脑力答题王》游戏167关为比对基础进行比对。

法院组织双方对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主张权利的内容进行对比(见附件一)。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认为:第一,《脑力答题王》游戏整体对于题目等的选择和安排完全抄袭《最强的大脑》游戏,保留了《最强的大脑》游戏的独创性部分。具体而言,《脑力答题王》第1-3题与《最强的大脑》第1-3题选择和安排一致;第5-14题与第5-14题选择和安排一致;第15-19题与第16、18、19、20、24题先后选择和安排一致;第21-25题与第21、26、27、29、30题选择和安排一致;第27-31题与第33、34、37-39题先后选择和安排一致;第32-77题与第41-104题先后选择和安排一致(其中无《最强的大脑》第44、46、48、50、53、60、62、70、75-77、81、85、87、97、98、100题);第79-83题与第107-112题先后选择和安排一致(其中无《最强的大脑》第111题);第85-99题与第113-130题先后选择和安排一致(其中无《最强的大脑》第116、123、125、126题);第100题与第100题一致;第101-117题与第133-151题先后选择和安排一致;第119-121题与第153-155题一致;第123-129题与第157-164题先后选择和安排一致(其中无《最强的大脑》158题);第133-140题与第168-176题先后选择和安排一致(其中无《最强的大脑》174题);第142-145题与第178-182题先后选择和安排一致(其中无《最强的大脑》180题);第147-160题与第184-201题先后选择和安排一致(其中无《最强的大脑》188、193、198、199题);第162-163题与第203-204题一致。第二,《脑力答题王》游戏的全部文字表达和《最强的大脑》游戏文字表达高度一致,美术素材高度相似,对应元素显然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两款游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影游公司认为:第一,案涉两款游戏关卡内容、关卡设计逻辑、美术呈现表达等并没有完全相同。第二,两款游戏相同之处均属于公有领域,不同的地方均为影游公司原创。第三,著作权仅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和创意,影游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对比《脑力答题王》与《最强的大脑》两款游戏认为:

(一)对于游戏整体选择、编排而言

《脑力答题王》所包含的游戏模块,以及每模块中题目的选择和安排与《最强的大脑》相比有少量调整,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具体而言,第一,《最强的大脑》前208关分为“机智小脑”“得心应手”“出类拔萃”“能文能武”“名列前矛”“超群绝伦”“天下无双”“甲冠天下”“数一数二”九大模块,《脑力答题王》167关分为“机智小脑”“得心应手”“出类拔萃”“能文能武”“名列前矛”“超群绝伦”“数一数二”七大模块,该七大模块与前者游戏九大模块中的相应模块一致。第二,《脑力答题王》167关题目分别与《最强的大脑》第1-3、15、5-14、16、18、19、20、24、22、21、26、27、29、30、191、33、34、37-39、41-104(无44、46、48、50、53、60、62、70、75-77、81、85、87、97、98、100)、208、107-110、112、132、113-130(无116、123、125、126)、100、133-151(无135、142、148)、184、153-155、4、157-164(无158)、200、166、195、168-176(无174)、77、178-182(无180)、160、184-201(无188、193、198、199)、164、203-204、77、206、64、46题目的选择和安排一致。

(二)对于单个题目而言

《脑力答题王》与《最强的大脑》单个题目UI设计一致,题目均由题面、选项、结算语组成,单个题目上述元素高度一致。例如:《脑力答题王》第1关卡题面为“找出最大的数”,结算语为“最大可以是个头最大哦”;《最强的大脑》第1关卡题面为“找出最大的数”,结算语为“最大可以是个头最大哦”。《脑力答题王》第2关卡题面为“下面哪一个最矮”,结算语为“螃蟹比人矮,这是常识”;《最强的大脑》第2关卡题面为“哪一个最矮”,结算语为“螃蟹比人矮,这是常识”。《脑力答题王》第3关卡题面为“寻找最慢的蜗牛”,结算语为“点击标题中的‘蜗牛’”;《最强的大脑》第3关卡题面为“点击最慢的蜗牛”,结算语为“点击标题中的‘蜗牛’”。《脑力答题王》第5关卡题面为“找出规律,升序依次点击”,结算语为“Apple、Book、Cat”;《最强的大脑》第5关卡题面为“找出规律,升序依次点击”,结算语为“Apple、Book、Cat”。再如,题目中的选项由各美术素材组成,卓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40个美术素材包括老奶奶、马路、图形、猪猪包、螃蟹、扑克牌、书本、钱币、电灯、钟表、保险柜、汉堡、自行车、饮料瓶等。经对比,被诉侵权的40个美术素材中,除编号21内容为刀手的图片在被诉游戏中并无对应形象外,其余39个美术元素与权利图片均构成实质性相似。

四、影游公司关于不侵犯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著作权的抗辩

(一)影游公司关于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的抗辩

影游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通过百度搜索的部分素材截图。拟证明《最强的大脑》游戏中的阿拉伯数字、汉语拼音、公式、扑克牌、几何图形、人物图片、动物卡通图片、食品卡通图片、螃蟹图片等均属于公有领域。

2.《史上最强的大脑》游戏百度查询截图、苹果应用商店查询该游戏相关信息以及该游戏11关内容截图(见附件二)。拟证明在《最强的大脑》上线之前已经有相似的游戏《史上最强的大脑》。经查,百度查询结果显示,《史上最强的大脑》包含24关卡,发行日期为2014年2月19日。苹果应用商店查询《史上最强的大脑》显示该游戏评论时间为4年前,游戏图标形象与百度查询结果不同。

3.《史上最强的大脑2》游戏35关内容截图(见附件三)。拟证明在《最强的大脑》上线之前已经有相似的游戏《史上最强的大脑2》。截图未显示该游戏上线时间。

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质证认为,1.关于百度截图中显示的公有领域内容。《最强的大脑》游戏对公有领域内的元素进行了筛选、组合,并以独特的形式予以表达,在筛选、组合、排列、色彩、设计、播放等多方面均体现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与所谓公有领域的内容形成了明显区别。2.关于《史上最强的大脑》《史上最强的大脑2》游戏。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主张的《最强的大脑》共计213关卡,影游公司抗辩的《史上最强的大脑》11个关卡内容以及《史上最强的大脑2》游戏的35个关卡内容仅占极小部分,且包括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未在本案中主张的关卡,同时,上述关卡内容、设计逻辑、题目文字描述、题目美术素材、解密部分提示也与《最强的大脑》游戏完全不同。

(二)影游公司关于其享有相关著作权利的抗辩

2020年4月1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著登字第52124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名称为《脑力答题王游戏软件[简称:脑力答题王]V1.0》,著作权人为影游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20年2月14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

五、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主张影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影游公司抗辩的事实

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主张影游公司抄袭其《最强的大脑》游戏的行为使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并会使得大量游戏玩家混淆认为两游戏存在特定联系,影响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的正常运营,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为证明案涉游戏的知名度,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提交了其公司网站宣传截图。截图显示,勇往公司网站“yongwangkeji.cn”上宣传其公司产品《最强大脑3》“是最强大脑系列第三代产品。在美术风格上采用简约扁平的风格,清新讨喜,符合大众审美。关卡玩法多变,趣味性强,每一关都可以给玩家完全不同的体验,享受趣味盛宴。下载量2000万+”。

影游公司认为,1.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是其自己网站的宣传内容,不能证明《最强的大脑》已具有较高知名度;2.《脑力答题王》与《最强的大脑》游戏名称相差甚远,不存在任何关联;3.游戏市场很庞大,游戏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两款游戏的外形、内容以及进入的链接都不一致,不会造成混淆。4.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给游戏起名为《最强的大脑》的行为是利用了江苏卫视《最强大脑》的综艺节目知名度,搭便车吸引用户。影游公司研发运营《脑力答题王》游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案件赔偿金额相关事实

(一)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相关事实

1.关于经济损失。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提交了《最强的大脑》游戏在抖音、微信两个平台的流量数据。上述两平台数据显示,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期间,《最强的大脑》游戏在微信小程序上线的拉取量共计97,604,082,曝光量共计72,640,783,点击量共计2,692,067;2019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最强的大脑》游戏在抖音平台上线的广告请求PV共计513,205,831,曝光PV共计342,017,812,点击PV共计7,085,432。上述两平台后台信息的“广告收入”具体数值均作遮盖处理。

2.关于维权开支。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提交:1.金额为5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1张。2.金额为5200元的公证费发票1张,备注公证书号为(2021)粤广中南第105号。3.金额为56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备注公证书号为(2021)粤广中南第2号。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称律师费和(2021)粤广中南第2号公证书的支出是为包括本案及(2021)粤0192民初4294号案两案在内的共同支出。故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8000元。

影游公司认为,1.就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实际损失而言,其提供的证据均是网页截图,且“广告收入”均以马赛克加以遮盖,影游公司不确认其真实性。更可以表明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所提供的网页截图是虚假的。2.影游公司并未抢占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IP的流量,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运营的情况,商业风险不应转移到影游公司处。3.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主张的维权开支金额过高,不合理。

(二)影游公司被诉侵权游戏的获利情况

影游公司提交了抖音后台截图、后台查看视频及《收益证明》各一份,主张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脑力答题王》广告收入为4740.42元,并称因《脑力答题王》下架时间太久,目前后台已经获取不到数据,且该游戏没有走结算流程所以无法提供银行流水。

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认为,字节跳动小程序后台数据不会因为游戏下架而删除,根据抖音平台相关规定,游戏结算数据是自动生成的,影游公司声称没有实际结算为虚假陈述。为证明该主张,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提交了《字节跳动小游戏收入分成条款》,其中第三点约定“小游戏平台在每个自然月第2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发者提供上一个结算周期的结算数据,若开发者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应当最晚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您最终确认收入金额,平台按照开发者最终确认的展示收入金额并代扣代缴税费(如有)后支付至您提交的银行账户中。”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并在本案开庭前已停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最强的大脑》游戏是否构成汇编作品以及影游公司是否侵犯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对该游戏的著作权;二、《最强的大脑》游戏中单个题目、题面及结算语、40个美术元素是否构成文字或美术作品以及影游公司是否侵犯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对上述游戏元素的著作权;三、影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如构成侵权,影游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最强的大脑》游戏是否构成汇编作品以及影游公司是否侵犯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对该游戏的著作权

(一)关于《最强的大脑》游戏整体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根据汇编作品的定义,作品、作品的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只要汇编者对其进行了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等,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可构成汇编作品。

本案中,《最强的大脑》游戏实质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展示的一套试题库,由213道题目组成,分为“机智小脑”“得心应手”“出类拔萃”“能文能武”“名列前矛”“超群绝伦”“天下无双”“甲冠天下”“数一数二”等模块。每道题目包含若干文字、图案、数字、字母、图形等作品或不构成作品的元素。创作者紧扣玩家心理,融入大量巧思,对单个题目的题面、选项图案、结算语的选择与安排,以及对213道题目整体的选择、安排具有独创性,可以认定为汇编作品。

影游公司辩称《最强的大脑》整体缺乏独创性,本院不予采信。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史上最强的大脑》游戏。影游公司提交的《史上最强的大脑》游戏11个关卡截图中未显示游戏的具体上线时间。百度搜索信息中显示《史上最强的大脑》包含24关卡,发行日期为2014年2月19日,而游戏图标形象与苹果应用商店查询《史上最强的大脑》游戏图标形象并不一致,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史上最强的大脑》实际于2014年2月19日上线。即使百度搜索信息属实,《史上最强的大脑》于2014年2月19日上线,但其一共仅有24关卡,而《最强的大脑》包含213关卡。影游公司提交《史上最强的大脑》游戏11个关卡截图来证明《最强的大脑》游戏缺乏独创性,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关于《史上最强的大脑2》游戏。影游公司提交的《史上最强的大脑2》游戏35个关卡截图中未显示游戏的具体上线时间。并且,从上述35个关卡截图可知,该游戏与《史上最强的大脑》并非同一款游戏。故即使《史上最强的大脑》于2014年2月19日上线,亦不能反映出《史上最强的大脑2》的上线时间。再者,通过对比,两款游戏35个关卡虽有部分题目题干及素材设计具有相似性,但仍有部分题干、解密步骤、美术素材具有较大区别,故该35个关卡截图,不能证明《最强的大脑》游戏整体缺乏独创性。

(二)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是否有权对案涉游戏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设计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第一,《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卓讯公司是《最强的大脑》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第二,卓迅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函》明确,自《最强的大脑》创作完成之日起,就将该游戏软件及游戏内美术资源、文字作品等全部著作权授权给勇往公司使用,与勇往公司共同运营《最强的大脑》游戏,双方有权单独或共同针对《最强的大脑》游戏的所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第三,案涉微信小程序基本信息所记载的服务及数据提供网址由勇往公司运营,小程序开发者注册人为勇往公司员工。第四,卓讯公司提交了案涉游戏的工程文件及文件中报告的分解图层、效果运用。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成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卓讯公司是《最强的大脑》游戏软件及游戏内资源的著作权人,勇往公司经授权获得游戏软件及游戏内资源著作权的使用权,并实际运营该游戏,依照约定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可共同对案涉游戏主张权利。

影游公司关于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不享有其主张的著作权相应权利的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影游公司是否侵犯游戏整体著作权

接触和实质性相似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其中接触既包括了实际接触,也包括接触可能性。

1.影游公司具有接触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案涉游戏的可能性

《最强的大脑》微信小程序基本信息显示,2018年4月26日注册“最强的大脑”,当前版本游戏上线时间为2019年5月9日。《脑力答题王》小游戏基本信息显示,游戏更新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该游戏《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自行登记的完成时间2019年11月8日,首次发表日期2020年2月14日亦都晚于《最强的大脑》当前版本游戏上线时间。因此,影游公司作为同类型游戏经营者,可以推定其对于《最强的大脑》游戏具有较高的接触可能性。

2.《最强的大脑》与《脑力答题王》构成实质性相似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汇编内容的选择或编排等方面,但这种选择和编排上的独创性并不能脱离所选择和编排的内容单独存在。单纯的选择或编排属于抽象的思想或方法,而不再属于作品的范畴。故汇编作品应进行整体的保护,不能把内容割裂出来。在判定是否与汇编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将选择、编排与内容相结合作整体比对,只有在既使用了汇编者采用的选择或编排又使用了汇编者采用的内容时,才构成对汇编作品的侵害。

经对比,第一,案涉两款游戏中对应题目的题面、结算语文字实质性相似。比如《脑力答题王》第1关卡题面为“找出最大的数”,结算语为“最大可以是个头最大哦”;《最强的大脑》第1关卡题面为“找出最大的数”,结算语为“最大可以是个头最大哦”。《脑力答题王》第2关卡题面为“下面哪一个最矮”,结算语为“螃蟹比人矮,这是常识”;《最强的大脑》第2关卡题面为“哪一个最矮”,结算语为“螃蟹比人矮,这是常识”。第二,每道题界面UI设计、选项中的美术素材,虽部分有调整,但仍构成实质性相似。比如,卓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40个美术素材包括老奶奶、马路、图形、猪猪包、螃蟹、扑克牌、书本、钱币、电灯、钟表、保险柜、汉堡、自行车、饮料瓶等。除编号21内容为刀手的图片在被诉游戏中并无对应形象外,其余美术元素与权利图片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三,游戏的整体选择、编排实质性相似。《最强的大脑》前208关分为“机智小脑”“得心应手”“出类拔萃”“能文能武”“名列前矛”“超群绝伦”“天下无双”“甲冠天下”“数一数二”九大模块,《脑力答题王》167关分为“机智小脑”“得心应手”“出类拔萃”“能文能武”“名列前矛”“超群绝伦”“数一数二”七大模块,该七大模块与前者游戏九大模块中的相应模块一致。《脑力答题王》游戏167关题目的选择和安排与《最强的大脑》游戏相比除有少量题目进行前后位置调整,但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即现有证据显示,《脑力答题王》游戏明显模仿自《最强的大脑》游戏,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3.影游公司侵犯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对案涉游戏整体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主张影游公司侵害其游戏整体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十二)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所控制的是许可他人实施的,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即改编权的核心在于,基于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加入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从而创作出新的作品。《脑力答题王》167关题目的选择和安排上保留了《最强的大脑》游戏的基本表达,虽然对部分题目的顺序及细节进行了调整,但上述改动并非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因此,影游公司侵犯了《最强的大脑》游戏的复制权,不构成改编权的侵犯。其次,影游公司运营《脑力答题王》游戏的行为,使得公众可以在自己所选定的与地点获得该游戏,进而获得该游戏中所包含的《最强的大脑》游戏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对《最强的大脑》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综上,本院认定,影游公司侵犯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对《最强的大脑》游戏整体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最强的大脑》游戏中单个题目、题面及结算语、40个美术元素是否构成文字或美术作品以及影游公司是否侵犯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对上述游戏元素的著作权

本案中,本院已认定卓讯公司是《最强的大脑》游戏软件及游戏内资源的著作权人,影游公司侵犯游戏整体著作权,对游戏进行整体保护已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故不再单独对游戏特定部分或游戏元素作出评价。

三、影游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主张影游公司的抄袭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会使得大量游戏玩家混淆认为两款游戏存在特定联系,会使得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大量玩家流失,影响了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的正常运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对此本院认为,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主张影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与主张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是同一行为,本院已认定该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相关权益在著作权法范畴内已进行保护和救济,故对其以影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影游公司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影游公司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权利人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当庭确认被诉侵权游戏已下架,且未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故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影游公司构成侵权,卓讯公司、勇往公司主张影游公司赔偿损失,该请求于法有据。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首先,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提交了其在抖音、微信两个平台案涉游戏的后台记录,因“广告收入”具体数值均作遮盖处理,故该证据无法证明卓讯公司、勇往公司运营《最强的大脑》游戏的具体收入情况或因影游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到的实际损失。其次,影游公司提交的后台记录不完整,因其称游戏下架无法获取数据进行核对,亦未提供银行结算流水予以佐证,故不能证明其实际获利。且即使影游公司提交的4740.42元系真实的后台数据,考虑到影游公司的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亦不宜直接适用该金额作为本案的赔偿数额,否则将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故本案中,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市场价值。虽然微信、抖音平台统计的广告收入无法核实,但从广告访问PV、曝光PV、点击PV以及ECPM可看出,涉案游戏推荐广告较为优质。2.影游公司的主观故意。影游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刻意模仿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在先游戏,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故意。3.侵权数量及比例。影游公司被诉侵权游戏167个关卡全面抄袭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游戏,侵权数量及比例巨大。4.维权开支。卓讯公司、勇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8000元,并提交了律师费以及公证费发票,律师亦有实际出庭并履行其代理义务。综上,本院确定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赔偿数额(含维权合理开支)为233000元。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是用以消除对权利人信誉、名誉及精神等人格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案中,卓讯公司、勇往公司未举证证明影游公司的行为致使其声誉受损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侵权行为已停止,并且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措施,足以消除案涉侵权行为对卓讯公司、勇往公司造成的损害,故对于卓讯公司、勇往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影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为233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广州卓讯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勇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30元,由被告河北影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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