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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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运城金运佳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运城金运佳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21年2月5日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85800元;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2月5日,原告因业务需要与被告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建立体检管理系统。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天方达杏林七贤健康体检管理软件V18.0(含杏林妙手体验系统等8个功能模块)一套;项目实施内容包括:该软件的安装调试、培训、运行、验收等四个阶段;被告应按原告的需求在原告指定地点安装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软件,确保软件正常运行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将85800元合同价款支付给被告,并按照约定安排专人负责合同项目的对接。但是,被告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才于2021年5月3日排出一名技术人员进场施工,并承诺5月16日可以正常使用,但是5月16日,被告的软件根本无法正常运行,迫使原告不得不中断部分客户服务。5月29日,被告公司技术人员再次承诺一周即可使用,但直到6月3日,被告的“天方达杏林七贤健康体检管理软件V18.0”的8个功能模块中,医学影像报告(PACS)管理系统、仪器设备接口等4个功能模块仍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正常使用,智能导购、健康证模块等4个功能模块尚未安装。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被告深圳市天方达健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运城金运佳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已经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继续履行《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且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运城金运佳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退还原告运城金运佳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