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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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 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工程款242845.18及利息(以尚欠工程款242845.18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52227.7元的范围内向原告马*承担给付责任; 四、被告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不承担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担247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马*负担0元,应予退还49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