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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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08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07,265.4元,并自2019年2月22日起以欠付货款本金25,407,265.4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万吨粗粉连续精馏设备损失共计126,714,509.35元(设备费59,001,425.31元+安装费及其他55,026,731.23元,管廊、管道12,686,352.81元); 四、驳回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72,750.01元,由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7,275元;由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475.01元。多收取部分444,049.99元,退还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306,829.05元,由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0,121.79元,由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26,70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