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龙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镇安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借款本金3161650.60元,并按照年利率4.74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6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680元,被告陕西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