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高陵区支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陕西金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鹿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西安市高陵区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陵区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安市高陵区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金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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