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泗县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江西侨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侨明医疗器械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79406.13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8日,原告江西侨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泗县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分别于2012年8月10日、2013年6月6日、2013年11月18日向被告交货注射器若干数量(详见发货清单),被告收货后,陆陆续续向原告支付货款。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9406.13元,迄今未支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也未有结果。为此,特向法院具状,请依法判决。

被告华星医疗器械公司未到庭,亦未出具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侨明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2012年8月8日,原告侨明医疗器械公司(甲方)与被告华星医疗器械公司(乙方)经协商后,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并由当时华星医疗器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光州作为乙方代表人签字并盖上了公司印章,自此双方供销关系成立。合同主要内容:1、乙方的销售地区范围为安徽省;2、交货履行地点为甲方所在地,运费由甲方承担;3、货款结算为第一批货到30天之内付款60%,第二批货到30天之内付款60%,第三批货到30天之内付款80%,第四批货到30天之内付款80%,以后发货都按照第三批、第四批付款方式,阳历年底必须结清所有货款,方可享受返利等。《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陆续向被告供应了相关医疗器械,之后双方在供货过程中采取了边供货边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自2012年8月8日开始供货—2013年11月18日双方最后一次供货终止,经原告方自己核算,在此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医疗器械的货款总额为508499元(含运费11940元,运费已由被告华星医疗器械公司在发货时代付),具体见下表:

序号时间数量(件数)金额(元)代付运费12012年8月10日150件+465件

=615件55620元+123225元=178845元3500元22013年5月11日170件+420件+29件(赠)=619件64984元+111300元=176284元4000元32013年6月6日70件19250元840元42013年11月18日430件+33件(赠)=463件134120元3600元合计508499元11940元同时在供货过程中,还出现了两次退货,分别为2012年12月9日退货177件退货金额52500元,2013年9月17日退货81件退货金额31876.2元,退货金额合计84376.2元。另外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给予了被告一定的返利,分别为2013年11月16日返利21538.5元、11192.67元,2013年12月31日返利17468元,返利金额合计50199.17元。截止到目前,被告采取转账付款的方式,分9次共计转账付款282577.5元,分别为2013年2月15日37852元、2013年5月14日100000元、2013年6月18日32400元、2013年8月8日10180元、2013年8月14日30000元、2013年8月26日7000元、2013年10月22日5145.5元、2014年5月5日10000元、2015年2月8日50000元。之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却总以各种理由推诿,截止到2021年8月4日,被告还欠原告货款79406.13元(总金额508499元-运费11940元-退货金额84376.2元-返利50199.17元-被告付款282577.5元),综上,原告在多次追讨未果后,遂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安徽省泗县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1日,2019年5月20日进行了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由之前的彭光州变更为现在的郭明侠。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产品发货清单、原告自己结算的对账单、被告打款的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经过协商一致后签订《购销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双方进行了一年多的供销行为,可以证实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现原告在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79406.13元,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结算文书,但原告提供有每次向被告供货的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详细记载了发货的时间、发货的品种、数量以及货物金额,同时每次发货前,也都是被告方先行垫付了运费,该发货单作为双方供货的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详细、真实,证明力强,同时结合每次被告安徽省泗县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告的转账付款凭证,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可以证实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据此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安徽省泗县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安徽省泗县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江西侨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79406.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款汇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名上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九江银行上高支行,账号:4370××××6154-003。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被告安徽省泗县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2-02-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