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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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博山杰润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玉玺泵业有限公司 博山麒麟汽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山麒麟汽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98000.00元,应收未付利息28631.27元、复利769.37元、罚息22335.75元以及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26631.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 二、被告淄博博山杰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玉玺泵业有限公司、刘*、高**、陈**、吕**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淄博博山杰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玉玺泵业有限公司、刘*、高**、陈**、吕**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博山麒麟汽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2.00元,由原告淄博颜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博山麒麟汽车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杰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玉玺泵业有限公司、刘*、高**、陈**、吕**负担929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