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高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高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高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868元,由原告嘉兴高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8-26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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