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晶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晶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万元及利息1834780元(截止2019年7月3日所欠利息),并从2019年7月4日起至上述借款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6.3‰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二、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晶宝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抵押物(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中的抵押物概况)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邢台华远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74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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