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恒达轮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恒达轮胎有限公司欠款本金95975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恒达轮胎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149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49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以119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5月1日止;以109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以95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率均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恒达轮胎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300元; 驳回济南恒达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负担1249元,济南恒达轮胎有限公司负担4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