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911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06911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2元,由被告***、重庆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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