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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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69114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206911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2元,由被告***、重庆如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沃尔森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