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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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望玉保温材料销售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城县望玉保温材料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2022-01-21
发布日期 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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