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食赐工贸有限公司 东山盈佳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食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山盈佳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129898.2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7356.12元、截至2021年12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9055.6元及自2022年2月1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福建食赐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山盈佳食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对福建食赐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货款1097598.2元、逾期付款利息16948.5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079.17元及律师费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东山盈佳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87元,减半收取计8593.5元,由福建食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