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原告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担6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