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宛*、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北黄梅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30.07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227.61元、复利18.25元、罚息635.19元;2021年4月30日后的复利以227.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至利息还清之日止;2021年4月30日后的罚息以本金9030.0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宛*、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