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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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惠宝莲经济损失12.2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惠宝莲,账号62×××7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洪湖市支行大同湖分理处”。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另赔偿原告惠宝莲经济损失70647.2元(与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一并支付至惠宝莲上述账户)。 三、驳回原告惠宝莲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