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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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04164.2元及相应利息;2.依法判令第三人在上述款项内负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初,被告将承揽的齐河县东晨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1#厂房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原告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不含税48万元,并约定了付款进度。原告按合同施工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变更增加施工内容导致增加工程量价款118164.2元。2019年10月28日原告施工经验收合格。但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仍欠204164.2元未支付。经多次交涉未果,特此起诉,敬请依法判决。 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称: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诉申请人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齐河县东晨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签订的《建筑消防设备安装施工合同》第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B)的方式解决;B:向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济阳区人民法院。因此,该案应由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恳请法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济南诺亚应急设备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辩称: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是齐河高新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关系。结合《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尽管双方协议约定了济阳区法院管辖,因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所以本案应是齐河法院专属管辖范围,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移送请求违背专属管辖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消防设备安装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为齐河县东晨太阳能1#厂房消防工程,该工程位于山东省齐河县境内,故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被告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虽提出异议称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约定管辖法院为济阳区人民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鑫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