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瑞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纽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纽诺育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上海昶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4月和9月,被告广州瑞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先后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王荣辉快乐育儿”(w4008780066)发布标题为《3个月宝宝被妈妈强制睡眠训练猝死,坑人的伪科学害死娃!》和《曾经害死3个月婴儿的趴睡训练到底是怎么回事》的网文,其关联公司被告广州纽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纽诺育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各自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转发。三被告在其发布和转发的涉案文章中,以捏造、歪曲事实的方式诋毁原告并推广其涉嫌虚假宣传的同类竞争业务,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原告受到商业信誉损害,社会评价降低,遭受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诋毁原告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其为账号主体的微信公众号“王荣辉快乐教育(w4008780066)”、“纽诺艾玛保育园(imakids)”、“纽诺上门育儿(neurooyuer)”中发布的诋毁原告商业信誉的全部内容;2.判令三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王荣辉快乐教育(w4008780066)”、“纽诺艾玛保育园(imakids)”、“纽诺上门育儿(neurooyuer)”中首篇位置以置顶文章的形式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商誉、消除影响,且公告道歉声明不少于30天;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4,060元(包括公证费4,060元、律师费3万元);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且三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裁判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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