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天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信阳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154855.4元给原告***,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方在得到上述赔偿款后退还被告濮阳市天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43000元)。

三、鉴定费及检查费980元,由被告濮阳市天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1元,由被告濮阳市天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二日将预交上诉费的票据交本院查验。逾期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18-10-29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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