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汉生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德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煤国际(陕西)国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黛仕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德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武**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期内利息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 二、被告上海黛仕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德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德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中煤国际(陕西)国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黛仕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武**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武**负担25元,由被告上海德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黛仕实业有限公司、中煤国际(陕西)国资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