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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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康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遵义市高新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劳务工程款2036962.8元及利息(以2036962.8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保证金3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交的本诉案件受理费107122元,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由本院退还***多预交的诉讼费31622元,剩余75500元,由***负担50500元,由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437元,由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元,由***和遵义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