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7.6元,诉讼后,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余款2512.6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裁判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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