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捌捌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齐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区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区分公司、成都千成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捌捌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齐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2-02-25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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