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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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21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2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万斯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