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城分公司
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城分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80000元;

二、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城分公司给付原告***迟延付款期间利息32760元;

三、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城分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80000元及迟延付款期间利息3276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城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3402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403元(原告已预交),给付标的312760元,占诉讼标的92%,由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城分公司、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890.76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12.2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公告费320元,由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金城分公司、被告山东祥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承担部分,由二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卓

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

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沙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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