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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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顺运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贵州绿思创一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绿思创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借 款本金人民币499万元及截至2018年2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 492013.95元、罚息人民币1287295.25元(2018年2月2日后的 利息以年10.2%为标准,罚息以前述借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 算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 有限公司、林**、***对被告贵州绿思创一科技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在人民币598.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贵阳顺运商贸有限 公司、***、***对被告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的其 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此 款原告已预缴,九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8 |
| 发布日期 | 2022-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