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顺运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
贵州绿思创一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方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绿思创一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借

款本金人民币499万元及截至2018年2月1日的利息人民币

492013.95元、罚息人民币1287295.25元(2018年2月2日后的

利息以年10.2%为标准,罚息以前述借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

算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方舟投资置业

有限公司、林**、***对被告贵州绿思创一科技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在人民币598.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贵州省诺亚精工制造有限公司、贵阳顺运商贸有限

公司、***、***对被告贵州省全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的其

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九被告共同负担(此

款原告已预缴,九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18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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