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武县汇科风电有限公司
菏泽市鲁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明石建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229664.6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第三人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明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明石建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成武县50MW风电场工程集电线路的基础施工,合同价款377万元。施工中,经被告认可,增加工程量计价款229664.6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仅给付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77万元,增加工程量价款229664.6元经多次催要未付。2020年12月31日,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

被告未答辩。

第三人明石建工有限公司述称,原告诉称增加的工程量不是明石建工有限公司委托,明石建工有限公司对增加的工程量不清楚,对该工程款不予认可,不承担法律责任。明石建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成武县50MW风电场工程集电线路基础分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称的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与明石建工有限公司无关。

第三人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如下:明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明石建工有限公司)与上海睿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就成武县50MW风电场工程签订总承包合同。2018年9月,明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的集电线路基础施工部分分包给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77万元。现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20年12月31日,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称上述工程因增加工程量被告欠其工程款229664.6元,并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快递运单显示,2021年1月12日,被告曾签收过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快递送达的文件。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实现第三人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的对被告的债权,原、被告之间实为债权转让关系,案由应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应该有明确的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第三人明石建工有限公司与上海睿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明石建工有限公司之间分别存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分包合同关系,有原告、第三人明石建工有限公司陈述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证,依法予以确认。原告称被告欠第三人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29664.6元,被告、第三人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和陈述意见,也未出庭接受调查,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山东永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欠第三人工程款229664.6元,债权转让的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不明确。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菏泽市鲁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4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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