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上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万皮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诉称:原告是第35631496号“上清”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有效期自2020年2月21日至2030年2月20日,该商标在行业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在百度搜索中使用“上清”作为商业推广关键词,并在指向被告网站www.51kuafu.com的搜索链接的标题及描述中使用了“上清炸串加盟”字样。原告认为,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点击上述搜索链接后会直接进入被告的网站,截流了本应进入原告网站的客户,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将域名www.51kuafu.com及将原告“上清”商标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站链接;2.在《法制日报》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4.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万皮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原告主张的侵权之诉,选择被告北京万皮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虽然被告北京万皮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开发区办公楼**-2203(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办公,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IT产业园B1厂房六层60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亦无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北京万皮思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有本案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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