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阴复睿新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复睿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复睿新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复睿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2-08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