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彼特二手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彼特二手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92015.33元,支付利息27325.26元、罚息4044.08元、复利514.49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按编号(20100000)浙商银小点易融字(2020)第05572号《浙商银行小企业应收款链平台融资协议》计收,复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 二、被告宁波彼特二手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律师费2500元; 三、被告金**、徐**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宁波彼特二手车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付款义务在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徐**、马燕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彼特二手车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53.5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33.5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彼特二手车有限公司、金**、徐**共同负担2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1656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23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彼特二手车有限公司、金**、徐**共同负担16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