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扬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柏祺影视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柏祺影视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诉费用由扬名物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扬名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七条的约定出具工作计划和管理方案、工作及培训计划以及工作人员工作记录等文件,其所提供的保洁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一审法院在未审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要求柏祺影视城公司支付保洁服务费,损害了柏祺影视城公司的合法权益。2.扬名物业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保洁质量标准。扬名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只收拾影厅垃圾,不拖地面,不打扫影厅座椅杯,影厅外走廊打扫不及时;影厅外垃圾桶和储存垃圾桶没有及时清理,托运至楼下垃圾站;保洁人员上班时间进入影厅观影,柏祺影视城公司多次劝说无效。 扬名物业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名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柏祺影视城公司支付欠扬名物业公司的保洁服务费63750元,并以63750元为基数,判令柏祺影视城公司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承担违约金,直到清偿为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9年2月28日,扬名物业公司、柏祺影视城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合同书》,柏祺影视城公司委托扬名物业公司对位于扬州市广陵区奥邦广场4楼的柏祺影视城公司日常物业管理进行保洁服务。合同对保洁工作范围、保洁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及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保洁服务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每月保洁服务费用为13500元。2.双方均认可保洁服务合同实际履行至2019年12月15日,保洁服务费用合计128250元。扬名物业公司称柏祺影视城公司已支付扬名物业公司68000元费用,其中3500元是开荒费用,柏祺影视城公司尚欠扬名物业公司63750元保洁服务费;柏祺影视城公司称其支付的68000元均为保洁服务费,柏祺影视城公司尚欠扬名物业公司60250元保洁服务费。3.柏祺影视城公司称扬名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只收拾影厅垃圾,不拖地面,不打扫影厅座椅杯,影厅外走廊打扫不及时;影厅外垃圾桶和储存垃圾桶没有及时清理,托运至楼下垃圾站;保洁人员上班时间进入影厅观影,多次劝说无效;还有保洁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位。但柏祺影视城公司未提供证据。4.根据扬名物业公司提供的其单位员工(柏兆峰)与柏祺影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娜微信聊天记录,王娜在聊天记录中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载明柏祺影视城公司尚欠扬名物业公司63750元保洁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扬名物业公司、柏祺影视城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柏祺影视城公司在接受了扬名物业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洁服务费。柏祺影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娜认可尚欠扬名物业公司63750元保洁服务费,扬名物业公司要求柏祺影视城公司支付尚欠的保洁服务费63750元,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因保洁服务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实际上系扬名物业公司要求柏祺影视城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扬名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柏祺影视城公司未能及时支付保洁服务费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酌定,扬名物业公司向柏祺影视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柏祺影视城公司辩称扬名物业公司存在清洁的不及时、保洁人员消极怠工等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的辩由,因柏祺影视城公司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柏祺影视城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扬名物业公司支付保洁服务费63750元;二、柏祺影视城公司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扬名物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375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为697元,由柏祺影视城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扬名物业公司向柏祺影视城公司主张保洁服务费6375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扬名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为柏祺影视城公司提供了保洁服务,柏祺影视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娜认可欠付扬名物业公司保洁服务费63750元,故扬名物业公司主张柏祺影视城公司支付保洁服务费637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柏祺影视城公司主张扬名物业公司提供的保洁服务存在瑕疵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扬名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酌定柏祺影视城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扬名物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柏祺影视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扬州柏祺影视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