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海华重工质检技术研究所
深圳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深圳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照C201609MJ003号合同、C201609MJ015号合同供应的剩余的铝钛硼丝退还给被告深圳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运输费用由被告深圳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深圳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合计供应给原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28357kg货物在扣除上述第一项退还给被告的数量后,按25.375元/kg计算价款。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3元,由被告深圳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865元,由原告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18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5000元及鉴定费,由被告深圳旗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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