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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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借款本金1699949.46元; 二、被告张**、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行借款罚息65002.58元、并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张**、王**实际还款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 三、被告蓬莱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蓬莱嘉元东盛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坐落于蓬莱市海市附1号210、211、212、301、305、307、309、310号房产(面积286.65平方米,房产证号码:蓬房权证登字第2××8、1××8、1××8、1××8、1××8、2××8、2××8、2××8号,土地证号码为:蓬国用(2016)第1××7、1××8、1949、1××0、1951、1××2、1954、1××5号的商业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5元,由四被告负担10342元,原告负担41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