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汉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汉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院受理的(2022)新2327执344号案款39,008.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名下工业用地,产权证编号:吉国用(2013)第005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案件申请费410.08元,由申请人新疆汉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2-03-04
发布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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