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1044500元、违约金57047元(以1044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暂计至2019年10月12日),并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付违约金; 二、限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60000元。 如果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5254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54元,由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