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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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人民币999,312.64元,及截止2019年2月20日的罚息902,315.96元;

二、被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本欠款结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罚息;

上述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润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费2247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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