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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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恒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润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凯林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大连盛和顺船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人民币999,312.64元,及截止2019年2月20日的罚息902,315.96元; 二、被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本欠款结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联保体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罚息; 上述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润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恒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费2247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