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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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 沈阳市嘉合兴运输队(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在晋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0988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沈阳市嘉合兴运输队连带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57144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被告沈阳市嘉合兴运输队连带赔偿原告***司法鉴定费1944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与被告沈阳市嘉合兴运输队共同承担5740元,由原告***承担4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