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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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甘肃红杉贸易有限公司 甘肃仕通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兰德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兰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599950元及利息1143953.38元(计算至债权转让日2019年6月20日),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7.917%计算); 二、被告甘肃兰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甘肃仕通实业有限公司、甘肃红杉贸易有限公司、马**、王***、马**、马**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甘肃兰德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有权申请以被告甘肃红杉贸易公司名下位于广河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广建房权证2013字第2××5、2××7、2××8号;不动产登记证号:广建房他证2015字第753号】拍卖、变卖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甘肃兰德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有权申请以被告马**名下位于广河县城关镇西关村8社39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782.85平方米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广国用(2010)字第0××3号、广建房权证214字第1××5号;不动产登记证号:甘(2017)广河县不动产证明第GD-84号】拍卖、变卖或者以该财产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3962.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兰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