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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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炜轩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黄**、梅州市炜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蔡**借款本金3474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利息64804.1元,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474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 二、驳回原告蔡**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880元、四被告负担3520元,原告已预交的部分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承担2416元,四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