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嘉威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威门业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23执3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威门业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