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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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顺昌公司立即偿还汇丰公司借款300000元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为53248元);2.顺昌公司承担汇丰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1195元;3.判令顺昌公司承担违约金39000元;4.顺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顺昌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9年9月11日,顺昌公司与汇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汇丰公司借款3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六个月,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月利率14.5‰。合同下的利息按日计算,日利率为月利率/30天,按月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的,就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除按合同约定收取利息外,另加收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逾期还款额×逾期还款月数×1%。汇丰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顺昌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汇丰公司依约发放了全部贷款。2020年3月9日,顺昌公司与汇丰公司达成《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延期至2020年9月10日,月利率14.5‰,每月按0.5‰收取咨询费。此后,顺昌公司与汇丰公司达成《贷款利率调整补充协议》,自2020年9与1日起贷款利率由14.5‰调整为12.8‰,如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可进一步下调,合同约定利率最高不超过LPR的四倍(需双方协商后再次签署补偿协议)。 另查明,顺昌公司尚欠借款本金300000元,已支付利息至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11日起,顺昌公司未再支付利息。汇丰公司就本案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代理费21195元。 以上事实有汇丰公司、顺昌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展期协议》、《贷款利率调整补充协议》、本息收回凭证、《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顺昌公司与汇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贷款利率调整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汇丰公司依约向顺昌公司发放了借款本金300000元,现借款已到期,顺昌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关于利息及违约金,顺昌公司已支付利息至2020年9月10日,根据《贷款利率调整补充协议》的约定,2020年9月11日起的利息应按月利率12.8‰计算,双方约定的逾期违约金为10‰/月,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标准高达22.8‰/月,本院确定利息和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关于汇丰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21195元,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汇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律师代理费的支付凭证,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顺昌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二、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常德市柳叶湖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11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1元,由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