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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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创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签订的《精甘油销售合同》未履行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创玖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912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创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超期仓储费用77656.32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定金68250元,被告尚应支付9406.32元; 以上二、三项合并,由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创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6494.32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创玖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89元,本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反诉诉讼保全费1220元,合计158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州英德索特工业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062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州创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23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13089元,被告已预交2765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诉讼费用2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