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丰源钢铁有限公司
辽渔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25,769.63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

附录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裁判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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