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834万元、利息56502.88元、罚息638482.49元、复利1272.97元(上述罚息、复利暂算至2018年12月27日,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2834万元和利息56502.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775%计算)。

二、如被告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与被告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威海市文登开发区迎宾大道东、青威高速公路北(文国用2013第04002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37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72元,被告南通启秀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威海启秀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6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7037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07-2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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