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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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沧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事故车辆冀J×××××/冀J2F68挂号重型半挂普通货车的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电动三轮车评估费260元、车辆损失1740元,计2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626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0元、残疾赔偿金40663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及鉴定检查费3432元,计72863.5元。以上合计为84863.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事故车辆冀J×××××/冀J2F68挂号重型半挂普通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552.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0元、营养费272元、车辆损失384元,计27888.18元。 上述两项赔偿款合计为112751.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18元,减半收取为33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